贵阳一男子私自改装燃气设备“偷气”获刑三年一个月

近日,白云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私自改装天然气计量装置“偷气”获利案件,经审理后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简要案情

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老宋”(另案处理)以每户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在贵阳市白云区、观山湖区范围内对天然气用户汪某等五户家中的天然气计量装置进行破坏性改装用于用户窃取天然气。经安全风险评估,被告人吴某等人在燃气计量装置机芯部位打孔的行为安全风险不可控,会造成燃气泄漏,泄漏的燃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后,遇火源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害周边的公共安全。同时该行为导致贵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被盗天然气约2万余立方,评估价值人民币50000余元。

另查明,上述盗窃天然气的用户已补缴了全部燃气费用。在白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8600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改装的方式破坏燃气设备,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院根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安全问题不容小视,贪小利可能引发大危害。私自改装燃气设备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燃气爆燃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法官提醒广大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意识,切勿因贪一时小利,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白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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