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录手机通话向员工索赔14万 法院:证据无效不用赔

在销售行业中,有一种“飞单”的说法,简单来说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比如银行员工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

一般来说,这种“飞单”会让客户和公司遭受不小的损失,但是近期却有一家公司用“飞单”来向员工索要赔偿。

据报道,李某曾就职于上海一家网络公司,2019年底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给公司。

结果没过多久,该公司就以李某曾经“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而证据就是公司从李某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

据悉,在这些手机通话录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李某也在通话中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上海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并未证明事先已告知李某,会对工作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也未就恢复通话信息取得李某同意,因此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怎样属于通过合法手段

取得的证据?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2.通话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当然,也不能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获取。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等。

4.通话录音要留下原始载体,例如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录音作为一种电子形式的证据易于伪造,所以录音在诉讼中证明力较差,最好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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