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大爷加班10年讨要170万加班费 法院判公司支付28万

据新浪科技报道,工作近20年,福建厦门70岁大爷讨要170万元加班工资。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加班费。

据工人日报消息,福建厦门70岁大爷从2001年以来,他吃住都在停泊点,一干就是近20年。在职期间,仅在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大事”时请过假。去年4月,大爷接到单位通知,5月1日起停泊点搬迁,不再需要人看管,他因此失去工作。

大爷回忆,近20年来,他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他从未领到过平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他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并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大爷和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认定,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定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大爷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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